2024年1月9日抄写圣经(红字标示部分)
问 27:基督几次献上自己作为献祭?
答:只有一次, (来 9:28), “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 ”
问 28:为什么这献祭不能重复?
答:因为正如律法的刑罚是一死,同样,就受苦的这一位无可限量的尊贵而言,一次受苦以至于死,就完全偿还了律法的债, (来 9:27-28)。
问 29:基督为了什么目的把自己作为祭物一次献上?
答:以满足人对神的公义所有的亏欠,( 彼前 3:18)。
问 30:满足神的公义,这是绝对必要的吗?
答:是的。因为神无条件地定意要拯救一些人,就绝对必要使这拯救的成就完全符合公义的尊严, (出 34:7)。
问 31:公义的尊严对满足神的公义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那被违反的律法的咒诅要完全行出来,不是落在罪人自己身上, (结 18:4),就是落在一位有能力的替代者身上, (诗 89:19)。
问 32:如果把咒诅行在罪人自己身上,后果将会怎样?
答:神忿怒的火将要永远燃烧在他们身上,然而这样也不能满足公义的报应, (赛 33:14)。
问 33:为什么这不能满足那要施加报应的神的公义?
答:因为他们不仅是有限的受造物,其最剧烈的受苦永远也不能充分偿还对一位无限量的神的尊荣的伤害。而且他们同样还是有罪的受造之人,即使在他们永远的受苦中,也依然有罪, (启 14:11)。